律师本色 第226节(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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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进入小院后,到了宿舍门前敲门叫薛红出来,被薛红拒绝了。此后周涛大怒,踹开了房门。之后周涛直接走到尹小红床铺前,叫她跟自己出去,但是薛红不肯。后来周涛掀开了薛红的被子,把她拉下床,两人厮打起来。
  庄文婧见他殴打薛红,便起身下床拦阻,并与周涛相互拉扯,他把庄文婧的衣服拉破了。
  后来他见到庄文婧拿出一把水果刀乱舞,便往后退。邓刚正好站在一旁,就冲上去帮他拦庄文婧。
  随后,周涛看见邓刚用手捂着胸口倒下了。因为邓刚在他前面,背对着他,所以他没有看见庄文婧扎邓刚,也不知道自己是怎么受的伤。
  邓刚倒地后,他看到邓刚胸口在冒血,庄文婧手中的刀掉在了地上,她惊叫着跑了出去。之后,邓刚跑去找值班经理赵生,开车送邓刚去医院。
  该份证据证明,案发之时,周涛并无侮辱庄文婧和薛红的想法,只是一时酒后冲动在揪扯中撕坏了二人的衣服。”检察员道。
  “被告人庄文婧对该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者问道。
  “没有异议。”庄文婧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道。
  “辩护人有异议,根据公诉人提交的周涛证人证言,在该证言中,周涛说,因为薛红向山庄经理打小报告,导致他们被开除,所以他和邓刚心中都恨薛红。二人商议一起去山庄把薛红拉出来,教训下,并帮助周涛把生米做成熟饭,不怕她不从。
  周涛作为本案的主要证人,其证言中没有提到邓刚如何用哑铃砸庄文婧,也没有提及庄文婧是如何用刀刺中邓刚这一关键事实,却说了他与邓刚如何密谋到山庄宿舍,实施报复行为的企图。
  对这一有利于被告人庄文婧的证词,公诉人在宣读证人证言时却予以省略是不正确的,应当补充宣读。”方轶道。
  “公诉人,请对周涛证言中二人密谋部分进行补充宣读。”审判长看过证词后,看向公诉人道。
  两位检察员心里虽然不爽,但审判长发话了,也只能照做。他们知道周涛二人密谋部分如果宣读出来是对公诉人的指控相当不利的,所以才故意隐去没有宣读。
  “第二份证据,薛红的证言。
  证言内容为:案发当晚,七时许,周涛打电话给薛红询问他被山庄开除的事,并骂了薛红,让她到山庄大门口给自己道歉,薛红拒绝了。周涛告诉她,如果她不出来,他就进去找她,要她好看。
  凌晨一点多,周涛和邓刚砸宿舍房门,让薛红出来,被她拒绝了。周涛一脚踹开了房门闯进宿舍,后面跟着邓刚。
  周涛一把将她的被子抢走,随后将她拽下床,两人在揪扯过程中,周涛将她的睡衣和内衣都扯坏了,并踢了她四脚,抓着她头发往外拽。
  此时,庄文婧从床上下来,从后面推了周涛一把,并劝阻他。但周涛不听,回手打了庄文婧一个大嘴巴,之后使劲拉扯庄文婧的睡衣前襟,把庄文婧的睡衣扯破,导致她春光外露。
  薛红趁机躲在墙边,紧裹睡衣,再看向庄文婧时,只见她手里握着一把水果刀冲着周涛乱划。周涛躲闪不急,右臂被划了一刀。
  此后,周涛往宿舍门口躲去。一旁的邓刚抄起地上的哑铃,冲庄文婧砸了过去,然后转身想往外跑,之后突然就倒下了,身体扭曲了几下,胸口渗出血来,地上被血染红了一片。
  该份证言证明,被害人邓刚是被被告人庄文婧刺死的。”检察员道。
  对于该份证言,庄文婧和方轶均无异议。审判长让公诉人继续举证。
  “第三份证据,赵双的证言。
  证言内容是:赵双与薛红、庄文婧同为山庄的服务生,并在同一宿舍居住。案发当日凌晨一点多,周涛敲宿舍门叫薛红开门,被薛红拒绝了。
  随后邓刚和周涛踹开了宿舍的门,闯进了宿舍。周涛直接到薛红床边,两人没说几句便打起来了。庄文婧下床帮薛红打周涛。
  此时邓刚从墙边抄起一个哑铃,向庄文婧冲过去。邓刚把哑铃扔出去后,就倒在了地上。庄文婧的睡衣被撕坏了,她手里拿着一把水果刀站在宿舍地上发愣,随后发出一声惊叫,跑出了宿舍。
  该份证言证明,被害人邓刚是被庄文婧杀害。”检察员道。
  庄文婧对该份证据认可,方轶也对该份证据认可。
  “第四份证据,赵生的证言。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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