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章:判决结果(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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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马某、刘某、赵某、林某某,被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其涉嫌故意杀人、非法从事买卖人体器官、非法行医、非法经营,情节恶劣。经乌市中级人民审理,情况属实,情节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犯罪嫌疑人马某,以牟取暴利为目的,故意杀害5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某死刑;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利用非法途径买卖人体器官,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马某死刑。二罪并罚,判处马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予以同意对马某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审判结果。
  犯罪嫌疑人刘某、赵某、林某某,以谋取利益为目的,非法行医、在未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前提下非法操作,违规手术,造成被害人死亡;在明知马某等人从事非法勾当的前提下不制止、不报警反纵容,构成包庇罪,恕罪并罚,判处刘某、赵某、林某某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案嫌疑人张某某、刘某某、李某,在未经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以治病为目的非法购买人体器官,构成非法买卖器官罪;但三人在先前对于马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并不了解,有被隐瞒情节,且李某、刘某某已经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而张某某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综合考虑,决定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两年执行。
  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执行。
  李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一年执行。
  而张某某在婚姻当中和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已经严重触犯婚姻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张某某的妻子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败诉,同意原告诉求离婚,且婚后90%的财产归女方所有。
  ……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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