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7.226趁早死了这条心吧(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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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奴在善奴与自由人婚配后满30年,经配偶允许,可获得自由,但终生不得主动提出离婚。
  善奴与自由人婚陪后,若生育子女,可在自由人首肯的前提下,重获自由。
  未结婚的奴隶之间不得***或通奸。
  奴隶未得奴隶主许可,不得非婚生子。
  奴隶与奴隶结婚生养的孩子,为善奴,但日裔及含有日裔血统的为恶奴。
  奴隶与自由人非婚生子,由自由人抚养的为自由人,由奴隶抚养的,为原奴隶主的善奴。
  日裔及含有日裔血统的奴隶与自由人非婚生子,由日裔奴隶抚养,为恶奴。
  奴隶对不是自己抚养的孩子,不享有任何的探视权及其他权利。
  奴隶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括起来如下:
  奴隶主有自由买卖奴隶的权利。
  奴隶的一切财产及劳动所得归奴隶主所有。
  奴隶主有惩罚奴隶的权利,但不可无因伤及奴隶生命,致使其身体残疾。
  若因奴隶重大过失,惩罚性剥夺其生命权,应至奴隶监管部门备案。
  奴隶主若私自虐待处置奴隶,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处罚的金额以此奴隶的购买价格为上限。
  若奴隶主多次虐待奴隶,并违反奴隶基本权利,屡教不改,奴隶有权申请奴隶监管部门,将其重新拍卖。
  对于服务超过30年的善奴,奴隶主有权使其重获自由。
  奴隶主有支配奴隶一切日常行为的权利,奴隶需无条件服从。
  奴隶主有给奴隶婚配的权利,且奴隶的子女为此奴隶主的财产。
  奴隶主对奴隶的经历有知情权,但不得对外泄密。
  奴隶主有权利要求未婚成年奴隶对自己及别人提供性服务。
  奴隶主有为奴隶提供基本生存物资的义务。
  奴隶主与自由人的婚姻为一夫一妻制,但奴隶主若选择与奴隶结婚,可以与多名奴隶重婚。
  若自由人的一名或多名善奴配偶获得自由后,自由人不可再次与其他奴隶重婚,原重婚奴隶,可以保持姻亲关系。
  奴隶主与奴隶结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不得再与自由人结婚。
  奴隶主与奴隶结婚后,奴隶未获得自由前,可无因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奴隶需无条件服从。
  从上可以看出,奴隶享有的所有权利,都是有限制性的,包括生存权!奴隶活下去的前提,就是尽义务,尽一切义务!
  奴隶主基本上,掌控了一个奴隶的一切权限,而义务就是购买的费用,和提供奴隶的生存基本物资。
  当所有的奴隶学员,都把奴隶的基本义务,背诵得滚瓜烂熟后,“灭绝师太”却并不打算就此打住,她又对奴隶学员们,进行了下一轮的心理摧折。
  她因为本身隶属于极少数富有的奴隶主阶级,却在夫妻关系上,深受其害,她夫家庄园里的女奴,几乎抢走了她所有应得的,先生的宠爱!所以她有着骨子里的,对奴隶的愤恨及怨怼,所以她才会因长期酷厉的雷霆培训手段,得到了“灭绝师太”的绰号。
  她如同发泄般,大声地警告着教室里的学员们。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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