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2 / 4)

投票推荐 加入书签 留言反馈

  横铁厂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审查的工人案件有161人。一九七八年至一九七九年六月。对161名工人案件进行了审理。其审理结果是:原经市、局、县、厂级批准的88人中。平反18人,撤销原结论13人。改变结论5人。维持析结论52人。原经车间级结论的73人。因政治问题立案的22人撤销原结论。因历史问题立案的15人。因经济问题立案的23人。因生活作用问题立案的13人。均保存原材料(整理于七九年《年鉴》)。
  (二)处理精简下放职工情况
  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三年。我厂精简下放职工共2178人。其中干部70人。
  下放职工中,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的有506人。这些人员分布在江西,安徽,福建,江苏,山东,陕西等六个省及本省三十八个县。按照省委办(80)31号文件和杭革(80)126号文件精神。一九八零年至一九八二年。本厂对这些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市煤炭冶金局和杭州市委批准:收回粮户关系(即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有52人(其中全家转户的有2户,随迁子女18人)。采取经济补助(即每月补助15元)的有296人。共计348人。其中干部30人。家属3人(见八二年《年鉴》的十一页)。
  另外。曾负过工伤的精简下放干部2人。改作工伤处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20元。曾因犯错误处理回家的工人4名。改作精简下放处理。分别补发部分职务费或补助费(见八零年《年鉴》39-41页)。
  (三)清查定性情况:
  1976年至1978年,厂对与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有牵连的人和事作了全面清查,对重点清查对象的定性处理于1980年结束。
  1983年又对被定性人员作了复查,其中对“文革”中三名造反派头头分别作了复查定性处理,一名1979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0年改为开除出厂,1983年10月复查仍定犯打砸抢罪,免于刑事处分,维持撤销党内外职务,开除党籍的处分,第二名1978年被开除党籍,带上坏分子帽子,1983年复查经县公安局批准,摘掉坏分子帽子第三名,1980年定犯严重政治错误,开除党籍,撤销党内外职务。1983年10月复查,改为犯严重错误,维持开除党籍,撤销党内外职务,1988年11月26日,杭经党委(1988)25号文,同意恢复党籍,改为留党察看两年,时间是1977年8月3日至1979年8月3日。历年党纪处理及复查见附表(6-8、9)。
  建厂以来党员受党纪处分情况 表6-8
  历年
  类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撤销职务严重警告警告小计备注
  196042
  196111
  19626616524
  1963
  1964
  1965
  1966
  1967
  1968
  1969
  1970
  1971
  1972
  1973
  1974112
  1975
  197611
  1977
  197863110 ↑返回顶部↑

章节目录